• 2024-04-07
  • 鹤兴政发〔2024〕9号

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4-04-07 来源:区政府办

鹤兴政发〔2024〕9号

兴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妥善处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红旗镇、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部门:

    现将《关于妥善处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7日

关于妥善处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动产

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自然资发〔2024〕1号)要求,为切实解决我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兴安区规划区域范围内,在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存在项目手续不完善、产权主体灭(缺)失、权属存在争议、欠缴税费等相关问题的情形,按照本实施意见的相应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基本原则

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从旧兼从优的原则,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项目,由区财政局牵头梳理、申请,依法补办缺失的相关手续。对手续补办不齐全、欠缴税费的,报区政府妥善处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鹤岗市自然资源局兴安分局依据各部门会签结果按现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同时,项目单位要积极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并补齐相关税费。

三、主要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中关于“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以及省自然资源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自然资发〔2024〕1号)中的相关政策措施、《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鹤岗市关于妥善处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办函〔2024〕3号)。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区机关事务局、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兴安分局、兴安区税务局局长等四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处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领导小组。

组长:刘芳敏区委常委、区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刘晓桐区财政局局长

成员:张新鹤区住建局局长

     都继东区机关事务局局长

     矫日洲自然资源局兴安分局局长

     方玉明兴安区税务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刘晓桐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二)统一组织上报。各单位自行对历史遗留项目进行全面调查梳理,将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统计上报财政局;项目签批后,由项目主体单位自行申请不动产登记。

(三)建立签批机制。区财政局对各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梳理汇总,核实相关内容后,交由区政府签批。自然资源局兴安分局依据意见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落实部门职责。各成员单位要定期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会议,严格执行签批程序。对登记要件补办不齐全的项目,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历史遗留项目缺失材料清单》准备相关材料。如缺少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等由区自然资源部门协助对上沟通,依申请进行补办,欠缴土地出让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不动产转移登记税费由税务部门进行追缴,缺少项目建设竣工验收、消防验收手续,欠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房维修金等由住建或相应收缴部门进行补办和追缴。

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7日印发

政策解读:

http://www.hgxa.gov.cn/xinganqurenminzhengfu/efbc411954904a29b4659feb7205f3b5/202409/6010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