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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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咨询
    标题: 政务/法律咨询
    内容: 2019年10月份与单位签订2年劳动合同,年初时单位忽然口头告知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本人不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单位需要提前多少天告知?
    姓名: 手机: *****
    咨询时间: 2020-11-11
    咨询类型:政务咨询
    回复内容: 您好,要采取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如果本人存在过错且符合一定条件,用人单位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答复单位: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政府
    回复人: 管理员 回复时间: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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