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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便捷服务

    发布日期:2020-07-01发布来源:浏览次数:字体:[ ]


    为推动兴安区经济发展,扩大项目建设规模,为投资者提供代办服务,提高效率,方便投资者。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发展经济为中心,以项目建设为目标,以打造最优环境为载体,以解决影响和阻碍项目建设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切实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加快项目推进速度,破解“办事难”,实现“好办事、办好事”,打造兴安区招商引资的“环境洼地”和“效率高地”。

    二、基本原则

    (一)自愿委托。凡是兴安区招商引资的企业、符合代办条件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均可提出委托申请,在签订代办协议、明确委托方和代办机构双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后,委托兴安区设立的专门代办机构,代办相关审批事项。

    (二)无偿代办。兴安区设立的专门代办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的代办项目,按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投资者缴纳的费用外,一律实行免费代办服务。 

    (三)全程服务。代办机构承接代办项目后,明确专人对代办的事项在委托的范围内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三、代办范围

    在兴安区招商引资的企业范围内、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者均可委托代办。项目审批代办服务中心重点代办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四、代办内容

    (一)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包括从项目立项到项目开工全过程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各类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审批和相关服务事项。

    (三)公共服务事项,包括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事项的全部手续。

    (四)投资主体确立阶段的企业名称预核名、企业注册登记等审批和相关服务事项。

    (五)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技术服务事项,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办理,代办中心提供相应协助、指导和服务。

    五、代办程序

    (一)咨询受理。代办中心设服务机构,负责各类投资以及有关审批程序的咨询、指导、服务、委托代办工作。对提出申请、初审符合代办条件的,办理相关委托手续。不符合代办条件的申请,应明确说明不受理原因。

    (二)任务交办。按照代办委托协议,及时下发《代办项目任务分配单》,代办机构接到任务后,明确专职代办员负责。要及时主动联系项目单位,了解项目审批进展情况,填报《代办项目登记表》,并建立《项目代办工作日志》,全面开展项目代办工作。首次联系,不超过2个工作日。

    (三)限时办结。各行政审批部门要制定承诺时限,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在所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四)办结回复。项目代办完成后,代办员应及时向项目单位移交有关资料,同时填写《代办项目办结单》,经项目单位签字确认后,该项目代办结束。《项目代办工作日志》、《代办项目办结单》等资料移交区代办机构。因项目本身不具备办结条件或项目单位要求终止代办委托的,代办员应与项目单位办理终止委托代办手续,填写《代办项目终止委托单》,注明终止原因,移交相关资料。

    (五)监督管理。审批代办服务工作在区推进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接受区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兴安区推进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项目审批代办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全区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工作,研究解决代办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招商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了解掌握全区代办制工作推进情况,收集编报有关信息,对代办制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及时报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二)健全审批办理协调机制。建立投资项目代办推进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办理中遇到的问题。区代办中心建立例会制度,及时呈报问题,总结经验,协调推进项目代办进度。

    (三)建立监督考核机制。一是将代办服务及项目审批工作纳入相关部门综合考评年度目标考核,强化日常管理。二是区代办中心会同区监察局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各环节进行实时跟踪监督,对工作人员工作效率实行动态考核。

    (四)经费保障。区投资项目代办服务中心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全额拨付,保证代办工作的顺利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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