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会计监督服务宏观调控和财政管理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运行,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的通知》(黑财监【2017】5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会计监督检查名单
1、兴安区人民政府
2、兴安区煤矿安全稽查中队
3、兴安区环境卫生管理站
二、检查依据和重点内容
检查《会计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包括: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完整,是否存在会计造假等行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必要时,检查可追溯相关会计年度或延伸检查相关单位。
三、检查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4、《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
四、联系方式
电话:0468-3630661
地址:兴安区财政局(兴安区兴东路6号)
兴安区财政局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政府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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