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兴政发〔2023〕57号: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兴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鹤岗市兴安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19 16:34:00
发布来源:兴安区人民政府

鹤兴政发〔2023〕57     


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鹤岗市兴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

《鹤岗市兴安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通知


红旗镇、各办事处,各相关单位、部门: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鹤岗市兴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鹤岗市兴安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兴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7日





兴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指导思想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2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3 预测和预警

3.1 预测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3.2.2 预警发布与解除

3.2.3 区域应急联动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及启动

4.2 响应措施

4.2.1 黄色预警(Ⅲ级响应)

4.2.2 橙色预警(Ⅱ级响应)

4.2.3 红色预警(I级响应)

4.3 信息公开

4.4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4.5 应急终止

5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物资装备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制度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宣传

7.2 预案培训

7.3 预案演练

7.4 预案修订

7.5 预案实施

8 名词解释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精细化应急管理水平,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结合本区实际,在对《鹤岗市兴安区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进行补充完善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形成鹤岗市兴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 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 预案编制指南》《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鹤岗市重污染天气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制订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应急预案适用于鹤岗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于沙尘天气。

1.4 指导思想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空气质量监测预测和大气污染源监控,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尽可能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红旗镇、各办事处在区政府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区按照污染控制分区,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响应。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2  组织机构机职责

2.1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兴安区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区长任总指挥,各相关副区长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兴安分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安分局、红旗镇、办事处(街道)以及政府主要负责人。

2.2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任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负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批示和部署;组织 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 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指导各成员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3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不同预警等级下的能源保障工作,督导重污染天气下应急响区域内的工业企业落实停产措施。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小学、幼儿园健康防护工作,及时汇总小学校停课等措施落实情况。

区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区级应对工作经费保障。

区住建局(兼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及时汇总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情况;督促辖区内建筑施工扬尘管控,及时汇总应急期间辖区范围内建筑工地管理情况;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

兴安城管大队:负责加强露天烧烤的监管,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其它相关工作情况。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督促红镇镇及各相关办事处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等相关工作。

区商务局:配合上级部门加强对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的监督检查。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专业部门要求指导和督促重点污染企业临时停产、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

市公安局兴安分局:做好重污染天气时的社会治安工作,督促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安分局:应急响应期间,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商品煤和成品油产品质量的监管。

红旗镇、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领导和指挥,制定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预案;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启动相应设定的应急响应措施。

2.4 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红旗镇、各街道办事处参照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

3 预测和预警

3.1 预测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预测预报信息,并不断拓展信息发布渠道,便于公众及时知晓。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 上,且预测 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2 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应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判断满足预警条件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木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收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接收到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的区域应急联动信总时,按要求及时启动响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黄色、橙色预警的发布由副指挥长批准,同时向总指挥长报告;红色预警的发布由总指挥长或总指挥长授权的副指挥长批准。预警信息须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

2)预警级别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等因素发生变化,经会商认为需要升高或降低预警级别的,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3)预警解除。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AQI<≤150),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顶警,并提前发布信息,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解除预警。预警解除信息由市指挥部发布。

3.2.3 区域应急联动

区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区域预警信息后,红旗镇、各街道办事处需按统一要求开展同步应对,落实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的减排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及启动

与预警等级相对应,预警实行3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发布区域预警时,接到预警通知的各成员单位及红旗镇、各街道办事处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污染程度超过区域预警级别的区域,根据当地实际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4.2 响应措施

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性采取一种或多种措施进行应急响应,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更加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实施高级别应急响应,并明确启动响应的时间、范围、通知方式、监督内容等。

强制性减排措施应避免出现“一刀切”的状况,确保措施能落地、可操作。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要具体可行,制定具体的减排措施,明确管理实施流程,做到“一厂(企)一策”。

4.2.1 黄色预警(III级响应)

4.2.1.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4)减少或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5)生态环境、卫健、教育等部门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4.2.1.2 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4.2.1.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列入《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相应的减排措施。

2)加大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煤、渣、焦、砂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的执法检查频次。

3)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供热。

4)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 中断施工的工程外,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 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1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5)提升对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路检路查力度。

6)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延长1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7)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每日6时至20时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市区内上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

8)提升对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 的查处力度;加大对露天焚烧秸秆、树枝树叶及其他废弃物的执法检查频次。

9)加大对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行为的查处力度。

4.2.2 橙色预警(Ⅱ级响应)

4.2.2.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 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户外运动或者作业的人群需采取佩戴口罩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3)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4)生态环境、卫健、教育等部门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4.2.2.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4)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4.2.2.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列入《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相应的减排措施。

2)加大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煤、渣、焦、砂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的执法检查频次。

3)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供热。

4)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 中断施工的工程外,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 除、切割、上石方等施工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 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5)提升对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路检路查力度。

6)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延长2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7)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全天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市区内 上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国I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

8)提升对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 的查处力度;加大对露天焚烧秸秆、树枝树叶及其他废弃物执法检查频次。

9)增加日间公交运力,并延长1小时夜间收车时间。

10)加大对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行为的查处力度。

4.2.3 红色预警(I级响应)

4.2.3.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 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 时间,确需户外运动或者作业的人群需采取佩戴口罩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必要时停课。

3)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4)生态环境、卫健、教育等部门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4.2.3.2 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4)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4.2.3.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列入《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相应的减排措施。

2)加大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煤、渣、焦、砂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的执法检查频次。

3)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 小时供热。

4)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 中断施工的工程外,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 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 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3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5)提升对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路检路查力度。

6)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延长2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2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7)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全天禁止建 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市区内 上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国I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 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机动车(含驾校教 练车)按单双号行驶(纯电动汽车除外),其中本市公务用车在单双号行驶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

8)提升对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 的查处力度;加大对露天焚烧秸秆、树枝树叶及其他废弃物的执法检查频次。

9)增加日间公交运力,早晨提前1小时发车,夜间延长1小时收车。

10)城巾建成区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 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中断施工的工程外,停止使用非道路工程机械。

11)在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气象条件下,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2)加大对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行为的查处力度。

4.3 信息公开

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4.4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红旗镇、各办事处在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明确应急措施执行的程序和方式,尤其是明确启动应急响应的时间、范围、通知方式等,并明确监督应急响应措施实施的部门和内容。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区指挥部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4.5 应急终止

当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5 总结评估

预警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红旗镇、各街道办事处及各成员单位要将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视情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佔,评估报告上报市指挥部。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能力,确保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响应工作。

6.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优先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响应工作经费,优先保障预案演练、评估和修订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6.3 物资装备保障

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与分工,配备应急工具、车辆等,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6.4 医疗卫生保障

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并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

6.5 制度保障

各有关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宣传

各成员单位要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 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预防、避险、自救、互救 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7.2 预案培训

按市指挥部办公室安排,组织各成员单位参加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

7.3 预案演练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本预案至少3年组织1次演练。

7.4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案修订: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5 预案实施

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鹤岗市兴安区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鹤政办发〔2019〕43号)同时废止。

8 名词解释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时的天气情况。

AQI指数(空气质量指数):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沙尘暴: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











兴安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指导思想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 指挥部组成

2.1.2 成员单位职责

2.1.3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2.1 现场工作组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 预警分级

3.2.2 预警信息发布

3.2.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4 应急处置

4.1   事件分级

4.2   值班与信息报告

4.2.1 值班网络与信息报送

4.2.2 信息报告制度

4.3   先期处置

4.4   分级响应

4.4.1 Ⅰ、Ⅱ级应急响应

4.4.2 Ⅲ级应急响应级应急响应

4.4.3 Ⅳ级应急响应

4.5   指挥与协调

4.6   信息发布

4.7   安全防护

4.8   应急终止

4.8.1 应急终止条件

4.8.2 应急终止程序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评估与总结

5.3   保险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救援装备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6.7 治安保障

6.8 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6.9 人力资源保障

6.10 奖励与责任

6.10.1 奖励

6.10.2 责任追究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 宣传

7.1.2 培训

7.1.3 演练

7.2 预案更新

8 名词术语定义

 

 

 

 

 



1 、总则

1. 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对辖区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区委、区政府及各有关单位、部门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维护我区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鹤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本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污染事件以及因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方面各类事件应急响应,指导全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以下简  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核事故的应急响应遵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红旗镇、各相关办事处和有关单位、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形成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指挥体系,充分发挥环境监察现场执法快速反应特点,确保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按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采取相应对策,积极响应处置,准确收集信息,及时做好现场和必要的控制措施,消除和减少污染隐患,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兴安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组成。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1 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 指挥部组成

成立兴安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长: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

副指挥长:政府分管副区长

   员: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兴安区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兴安分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兼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区卫生健康局、市自然资源局兴安分局

2.1.2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警、报告、处置、中止、善后等环节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制订本单位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区指挥部向有关单位、部门发出增援指令。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工作,向居民宣传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

2、区发改局负责恢复重建工作列入全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3、区民政局负责根据事件危害和受损程度,做好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临时基本生活救助。

4、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及农业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指导农业生态修复。配合水利部门做好水环境污染事件善后处理工作;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组织制订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配合市林草局做好涉及森林、林地草地、湿地及林业部门主管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5、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金的筹集、调度、处置、保障工作,做好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6、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组织患者医疗救治,统计接受治疗的受伤(中毒)人数和住院人数,报送人员救治信息;突发环境事件的人群健康状况;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医疗污水、医疗废物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市公安局兴安分局负责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对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维护交通秩序,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8、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协调工作;监督检查直接监管企业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参与因地震引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地震震情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

9、区住建局负责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

10、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住建局兼)负责制定、完善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协调市生态环境局做好应急监测、评估和污染源排查、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和协助各相关单位、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红旗镇、各办事处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调查和监管,做好本辖区内环境安全防范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具体应对工作;较大以上环境事件前期处置,及时上报有关信息,调集应急物资,筹措应急经费,做好污染区域内群众隔离、转移、安置和救济等;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善后处置和生态修复工程。

兴安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火灾扑救;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加强相关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有关工作。相关成员单位及时将可能发生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其他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

2.1.3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兼任),作为突发环境污染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部及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3)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

4)受理突发环境应急事件报警,传达指挥部及上级部门指令,调度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理;

5)负责与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信息沟通;

6)办理和督促落实区指挥部的决定事项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兴安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负责人担任,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处置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灾难发展及救援情况,区指挥部办公室对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依据事故灾难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设立环境应急处置、医疗救护、新闻宣传、工程抢险、治安保障、物资保障、交通运输保障等应急救援工作组,各负其责,展开救援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市指挥部、区政府、区指挥部与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共同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事故灾难现场的应急救援协调与指挥。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方案和措施;

2)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区现场指挥部 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开展受威胁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划定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区政府、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2.2.1 现场工作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医疗救治组、警戒与治安组、后勤保障组、信息发布组、专家咨询组、事件调查组和善后处置组。各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或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各工作组人员从有关单位抽调。

1)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等参加,组建应急监测队伍,负责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及时掌握污染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提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2)应急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兴安分局、市城管局兴安分局、 区卫健委、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兴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兴安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参加,依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骨干力量、重点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基地等组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队伍,负责制定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方案,组织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调配救援队伍、装备和物 资,疏散、转移受影响群众和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受污染的环境和人员、动植物等进行洗消和无害化处理,清理事故现场,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物继续扩散。

3)医疗救治组。由区卫健局牵头,事发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单位、部门参加,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组织患者医疗救治,统计接受治疗的受伤(中毒)人数和住院人数,报送人员救治信息;

4)警戒与治安组。由市公安局兴安分局牵头,事发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单位、部门参加,负责组织事发地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按照市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部署要求,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设置警示标识,清理现场中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加强现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 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做好事件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5)后勤保障组。由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住建局兼)牵头,组织市公安局兴安分局、市城管执法支队兴安大队、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兴安大队、事发地政府等单位参加,负责维护现场秩序,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物资、装备、交通、通信、技术工作,媒体联络与宣传工作等。

6)信息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环保部门(住建局兼)、事发地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参加,区指挥部负责确定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发布事件信息,通报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人员。

7)专家咨询组。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环境应急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8)事件调查组。由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住建局兼)牵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排查事件原因,切断事件源头,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事发地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水务局等单位参加。

9)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开展事后环境监测和后续污染物防控、无害化处置等工作,加强事发地环境监测和污染物防控、处置,开展生态修复、赔偿和恢复重建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红旗镇、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全区环境及污染源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包括对发生在辖区外但有可能对我区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上报。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住建局兼)。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预警分为I 级、ⅡⅡ级、Ⅲ级、IV 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I 级为最高级别。

3.2.1.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 级)

凡环境污染可能造成以下影响的,启动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 级

预警: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的;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以上的;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草地、湿地资源及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破坏)的;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 I 类 、II 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6)因环境污染造成市或县级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8)造成跨国(界)的环境污染问题。

3.2.1.2 重大环境事件(II 级 )

凡环境污染可能造成以下影响的,启动重大环境事件Ⅱ级预警: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草地、湿地资源及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破坏)的;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I 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等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2.1.3 较大环境事件(III级 )

凡环境污染可能造成以下影响的,启动较大环境事件I  级预警: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4)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草地、湿地资源及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 物种受到破坏的;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2.1.4 一般环境事件(IV级 )

凡环境污染可能造成以下影响的,启动一般环境事件 IV 级预警:

1)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500人以上、1千人以下的;

4)IV 类、V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2.2 预警信息发布

I 级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ⅡI 级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

Ⅲ 级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并报省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IV 级预警由事发地县(区)级政府负责发布,并报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3.2.2.1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服务平台建在市气象局,作为全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支持系统,做到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实现资源共享。

3.2.2.2 预警措施

发布Ⅲ级、V 级预警,宣布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政府应根据即将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 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 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4)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有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发布 I 级、Ⅱ级预警,宣布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政府除采取以上措施外,还应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当地政府应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解除的,应宣 布预警解除,终止预警期,解除应急措施,迅速组织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

4  应急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原则,区政府及区属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加强与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市级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在区级能力范围外的立即请求上级部门给予相应指导和救援。

4.1 事件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对应预警级别,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一般(Ⅳ级响应)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权限时,应及时请求市政府扩大应急响应。

4.2 值班与信息报告

4.2.1 值班网络与信息报送

区政府设立24小时值班室,随时接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做好下情上报、上情下达工作。

4.2.2 信息报告制度

1)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①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单位或个人、负有监管责任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在事发第一时间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②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住建局兼)及有关部门在事发后或接报第一时间内,配合市生态环境局迅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查明引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的基本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将情况立即报告同级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报告区环境应急值班室,0468-3630657。

③事发地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要在1小时内向同级政府、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区政府及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或特别重大(Ⅰ)突发环境事件的,市、区两级政府在做好信息速报的同时,应按照规定时限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初报、续报和终报工作。对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发生后2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重特大突发事件,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应分别及时上报说明具体原因,并在现场设立信息报告人员,具体负责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工作,保持与上级主管部门密切联络。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④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有关部门要立即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⑤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或区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区住建局兼)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和速报机制及时上报: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市或区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住建局兼)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2)报告方式与内容。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报告中应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3)信息通报。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和部门应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应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危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及时市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有关信息。

4.3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政府要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同时,区指挥部指挥协调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并随时向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 分级响应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市级应急预案的启动在区级应急预案先行启动响应基础上进行,市级应急预案启动后,区级应急预案处于启动状态。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内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领导小组启动市级预案进行处置。

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和市现场指挥部进行先期处置,并由市政府报请启动省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4.1 Ⅰ、Ⅱ级应急响应

1)区指挥部指挥长、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应在第一时间迅速到达现场,组织应急队伍和应急人员在市指挥部指导下进行先期处置;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履行至省、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并做好工作交接。

2)省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到达现场后,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仍保留各工作小组,接受省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工作小组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调查组开展现场污染源调查,进行采样、监测、技术分析、评估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实施和落实污染消除等紧急控制措施,共同完成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3)相邻区级辖区内出现突发环境事件,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成员部门应处于应急准备状态,防止周边突发环境事件蔓延至区属范围,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同时,服从省、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紧急调度,随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4.2 Ⅲ级应急响应

区级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迅速到达现场,组织应急队伍和应急人员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导下进行前期处置,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4.3 Ⅳ级应急响应

1)区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相关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对事件快速确认,启动工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应急人员到达现场,及时与市生态环境部门沟通,在市级部门专业指导下进行污染源调查、划定受污染区域、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应及时赶赴现场,统一指挥和协调各有关责任部门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及时疏散与安置有关人员,调集应急物资与应急设备,做好污染控制、污染源转移和污染消除等应急救援工作。若突发现场发生较重程度,区政府应立即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请求市指挥部及相关部门给予支持。

4. 5 指挥与协调

启动Ⅰ、Ⅱ级响应后,区指挥部在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组织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Ⅲ级响应后,区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环境事件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有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救援和紧急处置工作。

一般环境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应急处置指挥协调工作。

有关部门要及时、主动向区指挥部报送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生态环境(住建局兼)、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要报送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区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6 信息发布

区政府应准确、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常识等。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对于跨地区的事件信息,由市政府审核后发布。具体新闻信息发布按照信息发布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

4.7 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参与现场处置的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性质,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程序,避免人员伤亡。

受灾群众安全防护。最早到达事发现场的应急救援队伍,在处置环境突发事件的同时,要迅速做好事发地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①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②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组织好群众安全疏散与撤离;

③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3)保险机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殊性和危险性,区政府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4.8 应急终止

4.8.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影响条件已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可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 应急终止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区指挥部提出,经市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指挥部指挥长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1)事发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现场检测评价结果和要求,继续保持或采取必要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2)事发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尽快统计上报灾害损失及人员伤亡情况。

3)事发地政府要及时启动政府救济方案,尽快发放救灾款物,妥善做好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维护灾区的安稳,同时要积极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受灾地区的生产生活。

4)根据事发地受灾受损情况,事发地政府及时提供一定的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

5)事发地政府、卫健、生态环境(住建局兼)、住建、城管等部门要各尽其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疾病控制、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理工作。住建、城管等部门要各尽其责,组织抢险力量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有线电视等公用基础设施。

6)事发地负责处置的指挥机构应及时归还应急行动征用的物资、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已不能归还或造成损坏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7)科学制定恢复重建规划,有针对性地予以组织实施。在恢复重建过程中,地方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肇事方、受害公众等各利益有关方要各尽其责、通力合作、协调一致,尽快完成突发环境事件恢复重建工作

5.2 评估与总结

1)在市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区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出现。

2)区政府编制环境事件总结报告。较大环境污染事件于应急终止后7日内,将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重大、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于应急终止后15日内,将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生态环境厅。

①应急过程评价主要包括: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何种影响,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内容。

②污染损害评估:在市政府及市指挥部安排下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损害评估机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支持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依法追究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

③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作出调查结论。由区纪检监察机关牵头,依纪依法查处事件涉及有关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5.3 保险

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住建局兼)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省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6.2 救援装备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住建局兼)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加应急处置、防护装备等物资的储备。

6.3 资金保障

事件救援发生的消耗、折损等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请示上级部门协调解决。

6.4 物资保障

红旗镇、各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应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灾难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6.5 医疗卫生保障

必要时,由区政府请示市指挥部增援,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定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6.6 交通运输保障

配合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必要时,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送。

6.7 治安保障

必要时,由区政府请示市指挥部增援,由市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处置的治安维护工作。

6.8 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等供给,以及事件造成的废弃、有害物质的处理和监测。

6.9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 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 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所属企业的应急队伍进行组织和培  训,形成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现场处置工作。

6.10 奖励与责任

6.10.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10.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 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 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 宣传

生态环境部门(住建局兼)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1.2 培训

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有计划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 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7.1.3 演练

1)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有关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各地负责组织本区域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本预案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演练。

2)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检验快速反应能力,落实岗位责任,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明确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根据演练取得的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7.2 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修订的其他情况。

8 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泄漏处理: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政策解读:http://www.hgxa.gov.cn/index.php?c=article&id=4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