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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鹤岗市精神卫生福利设施项目环境影响公众参与信息公告(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3-10-24发布来源:鹤岗市民政局浏览次数:字体:[ ]

    黑龙江省鹤岗市精神卫生福利设施项目环境影响公众参与信息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相关规定,现对《黑龙江省鹤岗市精神卫生福利设施项目》进行征求意见稿公示。

    一、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黑龙江省鹤岗市精神卫生福利设施项目

    项目概要:本项目总占地面积28990.4m2,总建筑面积25000m2。本项目主要建设1栋综合门诊楼、1栋医技住院部、1栋附属用房,以及污水处理系统、消防系统、地上停车场、院内绿化等相关附属设施,拟建床位500张。

    二、主要污染源及拟采取的治理措施

    1、废水:本项目综合废水产生量为208.30m3/d、76027.68m3/a,包括医务人员生活污水、后勤人员生活污水、病房废水、门诊废水、检验室废水、纯水制备系统浓水、洗衣房废水、食堂废水。本项目办公及病区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以上经预处理废水进入院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中的预处理标准后,由市政污水管网进入鹤岗市西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鹤立河。

    2、废气:本项目污水处理站产臭单元采取加盖密闭设计,盖板上预留进、出气口,设集气系统收集恶臭气体,收集后的恶臭气体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P1)排放;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经过专用排烟烟道引至楼顶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很小;本项目设有地上停车位,由于地上停车位周围较空旷,产生的车辆尾气很快得到稀释扩散;食堂油烟经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净化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屋顶高空排放。

    3、噪声:本项目噪声源主要包备用柴油发电机、水泵、风机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进行合理布局;对风机、水泵等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噪声较大的设备放于室内;加强绿化。

    4、固体废物:

    本项目医疗废物、检验室废液、废紫外灯管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污水处理站污泥和栅渣经脱水和消毒后,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化粪池污泥经消毒后,按照危险废物及时清运,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在院内贮存。本项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市政环卫部门处理处置;餐饮垃圾及废油脂交由专业人员处理处置;废活性炭由厂家回收利用。

    三、环境影响评价初步结论

    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的要求,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综合地表水环境、环境空气、声环境、固体废物和环境经济损益分析结论,本项目在确保清洁生产工艺正常运行、全面严格落实本报告书所提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通过加强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杜绝事故排放,所排污染物均能作到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可被周围环境所接受。该工程的建设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是可行的。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调查范围:项目厂址周边居民

    主要事项:①公众对本项目建设的主要态度;②周边现存主要环境问题;③工程运营期的主要环境影响;④对本报告提出的环保措施的意见和建议;⑤其它要求和建议等。

    五、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被征求意见的公众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六、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本项目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为:

    链接:https://pan.baidu.com/s/14I5n6vipF7vtV9IdphdNLA提取码:k2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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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需要查阅环境影响纸质报告书或需索取补充信息的公众,可与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联系人联系,联系方式如下:

    1、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法

    单位名称:鹤岗市民政局

    联系人:王学永

    联系方式:13846840707

    2、环评单位名称及联系方法

    环评单位:哈尔滨东隆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人:郭工 

    联系方式:0451-51036871

    七、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为: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1810/t20181024_665329.html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在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通过电话、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发表关于该项目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看法。

    九、征求公众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公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鹤岗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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