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黑龙江省总河湖长令第5号《黑龙江省在小微水体实施河湖长制工作方案》及《黑龙江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小微水体治理工作的通知》([2022]20号)要求,我区在现有河湖长制组织体系范围内,合理设立小微水体河湖长,全面建立小微水体区、乡镇(办事处)、村(社区)三级河湖长组织体系,确保小微水体治理、管护到位,现将兴安区小微水体河湖长名录予以公示:
兴安区小微水体河湖长名录
兴安区小微水体监督举报电话:0468-3630645
兴安区河湖长制办公室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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