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兴政办发〔2021〕4号: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区城镇房屋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24 19: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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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区城镇房屋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兴政办发〔2021〕4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兴安区城镇房屋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6日     




兴安区城镇房屋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鹤岗市城镇房屋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部署要求,为推进我区专项清查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全力消除城镇房屋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问题,有效防范房屋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和化解重大风险的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压紧压实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牢牢守住房屋建筑安全底线,坚持问题导向,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清查范围和重点

1.清查范围。建成区既有房屋。

2.清查重点。

①未依法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房屋建筑;

②违法占地建设的房屋建筑;

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建筑;

④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

⑤无资质设计、施工的房屋建筑;

⑥未办理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

⑦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等情形);

⑧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的房屋建筑;

⑨未依法取得消防及相关生产经营手续,或者存在前述问题情形并违规取得消防及相关生产经营手续,用作生产经营或公共事业的房屋建筑,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建筑。

(三)工作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3月31日前)。全面动员部署,成立区清查领导小组和现场清查小组,结合本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工作机制,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清查工作有序推进。

2.现场排查阶段(2021年6月30日前)。各清查小组要逐个环节、逐栋房屋排查,对既有房屋和在建房屋逐一建档立卡并汇总,既有房屋要注重与城建档案资料和公安部门标准地址等协调统一,保证房屋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

既有房屋要查清地址、所有权(使用权)、用途、建筑面积、层数、建设年代、结构类型等基本信息;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改建扩建报批、用途变更、消防、特种行业等全流程相关手续办理信息。同时,要初步判断是否存在结构安全隐患。

3.安全鉴定阶段(2022年12月30日前)。对疑似存在安全隐患的既有房屋建筑,由区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安全等级鉴定。

4.问题整改阶段(2024年6月30日前)。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和安全隐患问题实行台账管理,逐一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明确整改时限,整改一项销号一项。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情况分类处置。

二、工作分工

区城镇房屋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协调配合各成员单位,统筹安排部署我区房屋清查相关工作。全区既有房屋现场排查工作按辖区范围由各办事处组织实施牵头负责。问题的认定与整改按照审批权限划分,审批权限在区级行业管理部门的由区级部门认定和整改,审批权限在省、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的由市级部门认定和整改,其他相关各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

(一)既有房屋现场排查。以街道办事处为基本单位,负责辖区范围内所有既有房屋排查工作,实施网格化排查,各清查小组现场排查的相关信息要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交叉比对,通过手机APP即时录入清查平台(黑龙江省城镇建设既有和在建房屋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APP系统),于2021年5月1日前向区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全部既有房屋清查及整改信息台账(附件1)。(牵头单位:各办事处;配合单位:各成员单位)

)认定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已录入清查平台的房屋信息进行及时认定,于2021年6月15日前完成全部既有房屋的审批及使用情况排查认定工作,并及时更新既有房屋清查及整改信息台账(附件1),分工如下:

1.建设审批双违认定: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认定;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用地、规划、改扩建报批、用途变更、不动产登记信息认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消防验收(2019年5月后)认定;

市消防救援支队兴安大队负责对消防验收(2019年5月前)认定;

市公安局兴安分局负责对特种行业手续认定。

2.使用情况认定

区物业办负责对住宅小区认定;

区商务局负责对商场超市、宾馆饭店认定;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认定;

区教育局负责对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培训机构认定;

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对体育场馆、文化场馆、景区等场所认定;

区民政局负责对福利机构、殡葬场所认定;

区委统战部负责对宗教活动类场所认定;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工业民爆类场所认定;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有关工业类场所认定;

市公安局兴安分局负责对特种行业类场所认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兼顾人防要求类场所认定;负责对客货运站认定;负责市政设施类场所认定;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对党政机关办公场所认定。

)整改工作。按照以上认定职责分工,各成员单位牵头对居住和办公建筑,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幼儿园、文体场馆、景区、客(货)运站、社会福利机构、殡葬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工业建筑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进行督促整改。清查中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安分局依据职责依法查处。

)动态更新。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动态更新清查及整改信息台账并报区房屋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单位:各成员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房屋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推进工作措施,确保专项清查工作如期完成、取得实效。

(二)加强工作协调。清查工作要与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中城镇房屋建筑调查工作和全省城镇既有房屋安全使用排查工作结合起来,合理安排部署,做到信息互通。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保障专项清查工作顺利开展。各成员单位于每月25日前向区房屋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月工作进展情况。  

(三)加强工作保障。区组织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技术服务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等成立现场清查小组,开展清查培训工作,落实清查工作专项资金,宣传、引导群众参与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四)立足动态监管。提升城市安全管理精细化水平,建立基于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的城市运行管理信息系统,有效归集每一栋房屋审批、建设及使用情况全链条管理信息,加快实现房屋建筑动态监管。

(五)加强工作监督。区级加强对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以及问题隐患整改不彻底、不到位的部门,要进行约谈、通报;对瞒报漏报、失职渎职、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责,确保形成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