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索实施“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新型管理模式,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兴安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印发《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工作通知》兴安营商发〔2021〕7号规定,现将鹤岗市兴安区第一批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清单公布如下:
兴安区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事项清单(汇总表)
兴安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2021年11月9日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政府主办建议电脑屏幕分辨率大于1280x768 使用IE9浏览器进行浏览黑ICP备17007900号-1 网站标识码:2304050001
黑公网安备 23040502000002号
主办单位: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政府 兴安区区人民政府宣传部承办 黑ICP备090025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