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2021年度惠民惠农“一卡通”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发布时间:2021-10-25 09: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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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财政补贴资金名称 相关政策依据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条件 项目主管部门
1 鹤岗市2020-2022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完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41号)及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印发《黑龙江省2020-2022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黑财经[2020]57号) 本市辖区范围内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事业单位等)。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实际生产者。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全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总额、全省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和基期面积、我省玉米和大豆种植成本收益以及种植结构调整要求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我省当年玉米和大豆每亩补贴标准。我市执行全省统一标准。 本市辖区基期面积范围内的玉米、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国家和省已明确退耕的土地和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等非合法耕地上种植的玉米和大豆面积、未经申报公示审核的玉米和大豆种植面积、享受粮改饲补贴试点政策的青贮玉米面积以及超出基期的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不给予补贴。 区农业农村局
区发展和改革局
2 鹤岗市稻谷生产者补贴 《财政部发 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调整完善稻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4号)及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黑财经[2020]58号) 本市辖区范围内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事业单位等)。 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实际生产者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全省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总额,省农业农村厅汇总的全省地表水灌溉和地下水灌溉稻谷合法实际面积,我省稻谷种植成本收益以及种植结构调整要求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我省当年稻谷每亩补贴标准。地表水灌溉稻谷亩补贴标准高于地下水灌溉稻谷亩补贴标准40元以上(含40元)。我市执行省统一补贴标准。 本市辖区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国家和省已明确退耕的土地和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等非合法耕地上种植的稻谷面积、未经申报公示审核的稻谷种植面积不给予补贴。 区农业农村局
区发展和改革局
3 耕地地力补贴 《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的通知》黑财指农[2016]190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黑财指农[2021]109号。 考虑市县流转土地较多的实际,对于流转土地补贴对象,凡是承包(租赁)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规定的,按双方合同(协议)执行;没有合同(协议)的,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集体、单位)。 56.7245元/亩 经省政府批准,暂以2003年农业税纳税面积和二轮承包耕地(包括纳入粮食补贴范围的工资田面积)即原粮食补贴面积为依据分配发放补贴。待全省土地确权工作全面完成后,以确权面积为依据分配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保证合理合法耕地均能享受地力保护政策。 区财政局
4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 《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600元/人/年 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区发展和改革局
5 耕地轮作休耕试点补助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耕地轮作休耕试点补助资金的通知》黑财指农[2021]49号 耕地轮作试点的补助对象为自愿参加耕地轮作试点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主经营的农户。轮作试点补助对象是实际生产经营者,而不是土地承包者。 休耕轮作试点按150元/亩
水稻休耕试点500元/亩
补助对象自愿参加耕地轮作试点,在试点县(区)内合法耕地上,严格按照与乡镇政府签订协议书确定的内容(含地块信息、任务面积、技术路径、相关义务等)开展轮作试点。 区农业农村局
6 农机购置补贴 《2020年度秸秆综合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黑秸联办[2020]20号)(2020年度秸秆还田离田机具购置补贴政策已废止,待新文件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从事秸秆处理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在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基础上,省级按照所购机具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额度的三分之二给予累加补贴,总补贴额不超过机械销售价格的50%
享受省级累加补贴的机具必须在享受国家补贴的基础上,2021年5月31日之前购置并录入黑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并须提供2021年春播结束前从事秸秆综合利用相关作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拖拉机必须有全省农机指挥调度平台监测从事秸秆综合利用作业记录,200马力及以上拖拉机平台监测各项作业面积合计不少于1000亩。 区农业农村局
7 深松整地补贴 《2021年黑龙江省深松整地补助实施方案》 安装深松整地监测仪,在本地当年深松补助区域内实施深松整地作业的农机户、现代农机合作社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 每亩补助20元 补助对象为全省安装深松整地监测仪,在本地当年深松补助区域内实施深松整地作业的农机户、现代农机合作社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经农机调度指挥平台监测作业合格,公示无异议后,每亩补助20元。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适当增加投入,扩大深松整地面积。 区农业农村局
8 秸秆综合利用补贴 《2020年度秸秆综合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黑秸联办[2020]20号) 1、秸秆还田作业补贴:秸秆还田作业补助区域内,安装秸秆还田监测仪并实施作业的农机户、合作社、企业等主体。2、秸秆离田作业补贴:玉米和水稻秸秆没有利用途径进行离田作业的合作社、企业、村集体、专业打包组织等各类主体。 (一)秸秆还田作业补贴。
一是玉米秸秆全量翻埋还田作业补贴:每亩补贴40元。
二是玉米秸秆松耙碎混还田作业补贴:每亩补贴40元。
三是玉米秸秆联合整地碎混还田作业补贴:每亩补贴25元。
四是玉米保护性耕作项目补贴。按照《黑龙江省2021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实施方案》有关政策执行。
五是水稻秸秆翻埋还田作业补贴:省级每亩补贴25元。
六是水稻秸秆旋耕还田作业补贴:省级每亩补贴20元。
七是水稻秸秆原位搅浆还田作业补贴:省级每亩补贴20元。
(二)秸秆离田作业补贴:省级每亩补贴10元。
(一)秸秆还田作业补贴。一是玉米秸秆全量翻埋还田作业补贴:玉米秸秆直接翻埋还田作业深度达到30厘米,农机指挥平台智能终端检测作业合格后,方可享受作业补助。
二是玉米秸秆松耙碎混还田作业补贴:玉米秸秆松耙碎混还田作业深度达到30厘米,农机指挥平台智能终端检测作业合格后,方可享受作业补助。
三是玉米秸秆联合整地碎混还田作业补贴:玉米秸秆联合整地碎混还田作业深度达到25厘米,农机指挥平台智能终端检测作业合格后,方可享受作业补助。
四是玉米保护性耕作项目补贴。按照《黑龙江省2021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实施方案》有关政策执行。
五是水稻秸秆翻埋还田作业补贴:水稻秸秆翻埋还田作业深度达到20厘米±2厘米以上,农机指挥平台智能终端检测作业合格后,方可享受作业补助。
六是水稻秸秆旋耕还田作业补贴:水稻秸秆旋耕还田作业深度达到15厘米,农机指挥平台智能终端检测作业合格后,方可享受作业补助。
七是水稻秸秆原位搅浆还田作业补贴:水稻秸秆作业深度达到12厘米,可结合实际适量喷施秸秆腐熟剂,农机指挥平台智能终端检测作业合格后,方可享受作业补助。
(二)秸秆离田作业补贴。符合政策要求的玉米、水稻秸秆离田作业,以村集体为单位建立秸秆离田作业台账,详细登记离田作业地块、主体、亩数、坐标方位等信息,提供作业现场经纬度照片和视频等佐证材料。已享受玉米和水稻秸秆离田利用补贴的不得重复补贴。出现焚烧秸秆、焚烧残余物情况的地块,不得发放补贴。
区农业农村局
9 冬春受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冬春自然灾害受灾群众 按照现行口粮、衣被与保暖成本折算,以每人每天5元钱进行救助,各类救助对象时长具体为:1.一类救助对象。救助时长为180天以内。2.二类救助对象。救助时长为90天以内。3.三类救助对象。救助时长为60天以内。4.四类救助对象。救助时长为30天以内。 当年冬寒和次年春荒期间在口粮、衣被、取暖方面遇到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农村居民。 区应急管理局
10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黑龙江省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C 级维修、无合理稳定居住条件户长期 租赁每户补助 1.4 万元;D 级危房新(翻)建、购买(置换) 按户补助 2.8 万元;在此基础上,建设农村公租房改造再增加 0.9 万元。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 户本人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经县级住建部门组织鉴定或评定住房 确属 C 级或 D 级或无房户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 社会救助资金-城乡低保 1.《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2.《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鹤民联[2021]4号)
3.《中共鹤岗市委办公室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鹤岗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措施>的通知》(鹤办法[2021]9号)
政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低保指导标准640元/人月 (根据实际情况差额救助)          
农村低保指导标准7680元/人年(根据实际情况差额救助)
城市低保指导标准640元/人月 (根据实际情况差额救助)          
农村低保指导标准7680元/人年(根据实际情况差额救助
区民政局
12 社会救助资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2.《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2021]4号
3.《中共鹤岗市委办公室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鹤岗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措施>的通知》(鹤办法[2021]9号)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城市特困全失能标准18696元/人年,半失能标准15900元/人年,全自理标准13092元/人年;
农村特困全失能标准10944元/人年,半失能标准9312元/人年,全自理标准7668元/人年。
城市特困全失能标准18696元/人年,半失能标准15900元/人年,全自理标准13092元/人年;
农村特困全失能标准10944元/人年,半失能标准9312元/人年,全自理标准7668元/人年。
区民政局
13 社会救助资金-临时救助 1.《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2.《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黑民规[2020]5号)
3.《中共鹤岗市委办公室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鹤岗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措施>的通知》(鹤办法[2021]9号)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急难型:依据困难情况每人每次按照1至3个月的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确定;支出型:依据困难情况每人每次按照1至6个月的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确定;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最高限额不超过20个月城乡低保标准。 急难型:依据困难情况每人每次按照1至3个月的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确定;支出型:依据困难情况每人每次按照1至6个月的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确定;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最高限额不超过20个月城乡低保标准。 区民政局
14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聘医疗专业技术人员补助资金 1.《关于全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开招聘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实施意见》(黑卫家庭规发[2018]7号)2.《关于全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开招聘医疗专业技术人员补充意见的通知》(黑卫家庭规发[2018]38号) 自2018年起,利用三年时间,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聘110名执业医师,按照专科学历每人每年4万元,本科学历每人每年5万元,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每人每年6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专科40000元/人年,本科50000元/人年,研究生及以上60000元/人年 专科40000元/人年,本科50000元/人年,研究生及以上60000元/人年 区卫生和健康局
15 乡镇卫生院招聘医学毕业生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1.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医学毕业生实施办法>的通知》(黑卫发[2014]25号)
2.《黑龙江省支持基层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的若干措施》黑医改办规发[2018]8号文件规定:建立乡镇卫生院招聘大学生动态补充机制
建立乡镇卫生院大学生动态补充机制。以保障全省乡镇卫生院招聘大学生在岗人数2020-2021两年计划不少于22人为原则,结合招聘大学生实际离岗情况,适时组织开展补充招聘。 本科毕业生40000元/人年,专科毕业生30000元/年 本科毕业生40000元/人年,专科毕业生30000元/年 区卫生和健康局
16 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专项资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四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6号) 中央制定计划生育服务国家基础标准,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不低于中央的补助标准。其中,国家基础标准部分所需经费中央与我省按6:4分担,其余部分由我省自行承担。自行承担部分,省与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7:3分担,与非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6:4分担。 960元/人/年 960元/人/年 区卫生和健康局
17 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专项资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伤残家庭每人每年5160元、死亡家庭每人每年6720元 伤残家庭每人每年5160元、死亡家庭每人每年6720元 区卫生和健康局
18 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专项资金--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补助 三级2400元/人年,二级3600元/人年,一级4800元/人年 三级2400元/人年,二级3600元/人年,一级4800元/人年 区卫生和健康局
19 优抚对象生活补助资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38号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1.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2.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中央财政对黑龙江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90元
3.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700元。中央财政对黑龙江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20元。
4.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700元。中央财政对黑龙江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20元。
5.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540元。
6.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5元。中央财政实行全额补助。
7.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提至每人每月8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7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6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财政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补助资金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九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40号 ) 自2018年9月1日起,中央财政提高“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助标准,中部地区按每人每年2.4万元给予补助;中央财政给予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的“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3000元。 每人每年2.6万元工作生活补贴、每人0.3万元一次性安家费补贴 区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