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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兴安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倡议书

    发布日期:2021-04-22发布来源:越步兴安浏览次数:字体:[ ]

    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政委【2015】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近期,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委机关、国家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工作意见》(中政委【2020】63号),对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当前,全区政法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集中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顽瘴痼疾。为进一步推进全区政法队伍教育工作走深走实,强化法律意识,规范严格执法,促进公正司法,维护法治权威,现向全区政法干警提出如下倡议:    

    一、坚决做到不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二、坚决做到不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

    三、坚决做到不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四、坚决做到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予以拒绝;

    五、坚决做到全面、如实记录过问案件的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六、严禁泄露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七、严禁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

    八、严禁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九、严禁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十、严禁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作、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三个规定”是新时代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恪守法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不徇私情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良好法治生态,为平安兴安、法治兴安的建设而不懈奋斗!


        兴安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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