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区文化服务中心章程

发布时间:2021-05-08 14:36:00
发布来源:兴安区文化服务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保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方向,确保公益性目标的实现,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兴安区文化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在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兴东路6号。

第四条  本单位按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万捌仟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鹤岗市兴安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以馆务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九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鹤岗市兴安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负责开展文化宣传、文体活动的组织实施等各类文化服务活动,指导乡镇、街道公共文化服务等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开展文化宣传、文体活动的组织实施等各类文化服务活动,指导乡镇、街道公共文化服务等工作。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负责开展文化宣传、文体活动的组织实施等各类文化服务活动,指导乡镇、街道公共文化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是隶属鹤岗市兴安区机关五支部管理。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员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单位党员隶属兴安区党支部管理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一)职权范围:

1.围绕确保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贯彻执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积极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2.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按程序进行决策的做法, 党组织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3.党组织要积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事项顺利实施。

(二)议事规则:

党组织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会会议的党组织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组织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党组织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党务工作机构是文化服务中心无党务机构,只有一名党员。

第十七条  党务经费保障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兴安区文化服务中心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所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两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三)按照事业单位职权范围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自学接受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六)超越事业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或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九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主任及副主任组成,是本单位的行政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的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定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主任、副主任的产生方式为选任制。

第二十二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

(二)拟订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日常管理;

(四)在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应急处置的情况下,对本单位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五)按照党组织的有关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副主任负责日常协助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主任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四条 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权;

(二)获知权;

(三)安全保障权;

(四)教育培训权;

(五)知情权;

(六)隐私权;

(七)维护尊严权;

(八)批评建议与检举权;

(九)投诉监督权。

第二十五条  服务对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秩序,爱护资源,遵守规定;

(二)鼓励性义务;

(三)群众权利与义务实现路径。

第二十六条  服务对象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对本单位在促进公益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提升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传统的电话举报给主任;

(二)纸质留言给意见簿;

(三)座谈会口头把意见反馈给中心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是本单位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受理机构,并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一)倾听群众意见;

(二)记录投诉要点,判断群众投诉是否成立 ;  

(三)提出可行的解决办法;

(四)跟踪服务。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资产包括举办单位授予本单位自主支配的财产和本单位的自有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本单位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资助和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条  本单位按照依法依规、集约高效、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资产,在管理权限内自主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含资金、有形资产等)的原则是:

(一)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

(二)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接受;

(三)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捐赠均不接受。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按照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及黑龙江省编办开展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相关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并在“黑龙江事业单位在线”网站年度报告公示栏目分别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时间自每年1月1日开始,至3月31日结束。 过期未参加公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因机构改革,转变机构性质为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等机构或内设机构;

(二)本单位直接撤销;

(三)本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程序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终止后,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指导下,聘请清算组织,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三条 章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要求予以修改: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

(四)内容与机构编制管理事项、依法核准或预核准的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五)事业单位出现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变化,或者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更,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可以按照本办法和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改。

(六)举办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案经2021年5月7日会议审议,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7日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