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工作,从严规范土地市场管理秩序,有效遏制和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集中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的范围为行政区划内历年来所有违法用地。
二、对擅自圈建煤场、矸石场、侵占棚户区和沉陷区腾空土地的,限期30日内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清除堆积物。
三、对擅自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限期60日内恢复土地原状。
四、对少批多占的项目用地,限30日内腾退多占土地。
五、对企业或个人与村集体(村民)、国有土地单位私自签订征地买卖协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本次专项行动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公安局兴安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纪委监委、自然资源局兴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保障房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违法用地主体未按要求自行整改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七、对为违法用地充当保护伞,在专项行动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相关责任人,由相关职能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或纪检监察机关,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八、对妨碍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强制拆除等公务,或因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被拆除而无理取闹、借机滋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