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鹤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权力事项及公共服务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29发布来源:浏览次数:字体:[ ]


附件1:

附件2:
行政许可: 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认定。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正):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500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认定(实施机关:国家人防办)”。
    2.《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理行政许20131227号)第三章第十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丙级许可(国人防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许可资质审批情况报给国家人防管部门。申报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丙丙级许可级许可资质,应当向监理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成审査,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审査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自「上人防工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内容有异议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建专业4市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政府令第1号):“附件: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市批项目目录(第229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内数资质认定(实施机关:省人防办,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防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施工作业审批。
       人防工程安全范内施工作业审批。
    1.《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2016年12月16日修订)第十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口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建筑物或者地下构筑物。确需修建的,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等审批手续;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50米范围内取士、采石及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降低防护能力的作业。确需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建设地面设施和埋设地下管线的,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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