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兴安区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推进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法定化,规范行政执法,接受社会监督,根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和《鹤岗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的通知》(鹤司通[2019]18号)要求,经兴安区人民政府十四届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兴安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附件:鹤岗市兴安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政府
2020年6 月 23日
兴安区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法定行政部门(14个)
1鹤岗市兴安区教育局
2鹤岗市兴安区民政局
3鹤岗市兴安区财政局
4鹤岗市兴安区司法局
5鹤岗市兴安区统计局
6鹤岗市兴安区审计局
7鹤岗市兴安区卫生健康局
8鹤岗市兴安区应急管理局
9鹤岗市兴安区发展改革局
10鹤岗市兴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11鹤岗市兴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鹤岗市兴安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13鹤岗市兴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4中共鹤岗市兴安区委保密和机要局
15鹤岗市兴安区红旗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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