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兴安区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6-23发布来源:浏览次数:字体:[ ]

关于公布兴安区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推进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法定化,规范行政执法,接受社会监督,根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和《鹤岗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的通知》(鹤司通[2019]18号)要求,经兴安区人民政府十四届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兴安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附件:鹤岗市兴安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政府  

                              2020年6 23









兴安区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法定行政部门(14个)

1鹤岗市兴安区教育局

2鹤岗市兴安区民政局

3鹤岗市兴安区财政局

4鹤岗市兴安区司法局

5鹤岗市兴安区统计局

6鹤岗市兴安区审计局

7鹤岗市兴安区卫生健康局

8鹤岗市兴安区应急管理局

9鹤岗市兴安区发展改革局

10鹤岗市兴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11鹤岗市兴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鹤岗市兴安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13鹤岗市兴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4中共鹤岗市兴安区委保密和机要局

15鹤岗市兴安区红旗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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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政府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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