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丨疫情面前,遵规守法: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发布日期:2020-01-27发布来源:越步兴安浏览次数:字体:[ ]

近日,全国多地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已经组织各部门通力协作、联防联控,依法科学、有序有效地开展各项防控工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时刻牵动着广大网民的心,但有个别网民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在微博、论坛、微信群、微信朋友圈中擅自臆断、散布虚假疫情信息,误导社会公众。在此,鹤岗市委网信办郑重提醒广大网民:

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信息应以官方媒体、各级政府、卫生健康、疾控中心等官方平台权威发布为准。
二、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造谣传谣行为不仅违反互联网有关规定,严重的还构成违法犯罪。对于编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希望广大网民要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否则一经查实,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春节是万家团圆的日子,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我们既不能疏于防范,也不能制造恐慌。我们坚信,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上下携起手来,各守其位,各尽其责,众志成城,万众一心,就一定能够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战!




有关规定



1.网络谣言刑事处罚的有关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网络谣言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网络谣言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政府主办
    建议电脑屏幕分辨率大于1280x768 使用IE9浏览器进行浏览
    黑ICP备17007900号-1 网站标识码:23040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