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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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变更、校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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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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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获得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8、具有当地常住户口。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并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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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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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7、《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8、《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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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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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
2、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3、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4、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7、 医疗机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医护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9、 授权委托书
10、 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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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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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流程
1、受理
2、承办
3、审核
4、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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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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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45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 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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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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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服务地址:兴安区兴东路6号
联系电话:0468-3629268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时,下午13:30—17:00时。国家法定节假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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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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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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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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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区卫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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