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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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社会团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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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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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社会团体的名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8、社会团体的名称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9、社会团体的名称未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10、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11、包含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的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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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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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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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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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书(原件)
2、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原件)
3、 场所使用权证明(住所证明原件、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
4、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 社会团体章程草案(原件)
6、 验资报告(原件)
7、 社会团体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登记表(原件)
8、 社会团体拟任组织机构人员名单(原件)
9、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原件)
10、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
11、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原件)
12、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原件,每位负责人填写一张表格,并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13、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原件,每个机构填写一张表格)
14、社会团体机构印章备案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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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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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流程
1、受 理 2、审核 3、验点 4、批准 5、准予许可、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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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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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 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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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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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区民政局
服务地址:兴安区兴东路6号
联系电话:0468-363066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时,下午13:30—17:00时。国家法定节假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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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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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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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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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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